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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合法公墓

发布时间:2017-11-29

泰安合法公墓

 经营性公墓:
按照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,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,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
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公墓发展规划;(二)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,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,并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或取得《中标通知书》;(三)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;
在公墓内安葬骨灰,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(或安放)协议,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。 购置墓穴(格位)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。为夫妻健在一方、高龄老年人、危重病人预购墓穴(格位),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,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。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、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(格位);
  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,并向生态化、园林化、艺术化方向发展,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,墓区整洁、肃穆,墓穴安全、完好。新建坟墓应安葬在公墓内,倡导移风易俗、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,无封建迷信活动,提倡骨灰撒散、深埋和树(花、草坪)葬等节地生态葬法。
公益性公墓:
按照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益性公墓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。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、保护耕地和林地、便于管理的原则,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,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,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,严禁占用耕地、林地。
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公墓发展规划;(二)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;(三)坚持公益性原则,严禁从事经营活动;(四)墓穴小型化、墓区园林化,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%,或绿地不低于40%。
 
   
 经营性公墓:
按照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,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,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
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公墓发展规划;(二)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,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,并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或取得《中标通知书》;(三)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;
在公墓内安葬骨灰,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(或安放)协议,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。 购置墓穴(格位)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。为夫妻健在一方、高龄老年人、危重病人预购墓穴(格位),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,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。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、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(格位);
  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,并向生态化、园林化、艺术化方向发展,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,墓区整洁、肃穆,墓穴安全、完好。新建坟墓应安葬在公墓内,倡导移风易俗、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,无封建迷信活动,提倡骨灰撒散、深埋和树(花、草坪)葬等节地生态葬法。
公益性公墓:
按照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益性公墓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。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、保护耕地和林地、便于管理的原则,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,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,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,严禁占用耕地、林地。
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公墓发展规划;(二)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;(三)坚持公益性原则,严禁从事经营活动;(四)墓穴小型化、墓区园林化,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%,或绿地不低于40%。
 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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